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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造乡土团结:农村社会组织发展与“新公共性”

作者:吕 方  责任编辑:刘佳宁  信息来源:《南开学报》第3期  发布时间:2023-05-31  浏览次数: 5236

【摘 要】 农村改革以来,随着国家从乡土情景中“退场”,农村社会出现了值得警惕的“社会原子化”趋向,乡土团结陷入困顿。究其根源,在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中间组织”缺失。过度行政化的村两委组织和封闭性、礼俗性的宗族组织都难以扮演好“中间组织”的角色。新时期,农村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为乡土社会“中间组织”的重建,进而为乡土团结的再造提供了契机。通过适当的助力和管理,农村社会组织将能够与其他一些基层组织形成“共生合作”的局面,共同构筑乡土“新公共性”,从而再造乡土团结。

【关键词】 农村社会组织;社会原子化;社会团结;新公共性


新时期,各类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是我国社会建设所取得的重要成就,这些社会组织活跃于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在政府和民间两个积极性的推动下,农村社会组织发展进入“繁盛期”。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组织约有200万个,包括经济合作组织、公益组织、互助组织等(1)。毫无疑问,农村社会组织已经构成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既有研究多从功用性的视角讨论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和制度困境,其结论虽不无道理,但如果将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置于改革以来农村社会基础秩序变革的历史长时段中考察,便会发现发展农村社会组织的价值不仅在于其能够促进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更为重要的是其开启了重塑乡土社会整合模式、再造乡土团结的契机。

一、“原子化村落”的困境

中国农村社会的观察者,时常感受到农村发展经验的两歧性。一方面,走出现代主义的宏大叙事,从主体性的视角看待转型中国的发展进程,中国的农村社会确实够不上西方意义的“现代”,但正是不够“现代”的农民理性之扩张,创造了改革开放的“中国奇迹”(2),30余年间,不仅农村生活有了明显的改善,国家财富也不断地积累。而另一方面,当下中国乡土社会又依然是松散的,它不同于晚清以降中国社会基层涣散的“总体性危机”(3),而是出现了农村改革以来乡土社会的“原子化”动向。这里所言村落语境下的“原子化”,指的是随着国家权力从乡村场景的“退场”,农民之间横向联结匮乏,村落整合能力降低,农民与政府和市场中正式组织对接困难的状况。

20世纪70年代末,告别人民公社体制,活化农民的生产热情,成为中国农村改革的主调。借助于农业经营体制转换、行政分权化改革和财政体制调整为中心的“组合拳”,农村经济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农民的生产热情被调动起来,区域性市场得以恢复,并且在地方政府的积极推动下,乡镇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民获得了土地经营之外的非农收入。可以说,农村改革的“体制红利”确凿无疑地推动了农村的经济发展,甚至“一包就灵”的神话被拓展到中国改革的众多领域(1),然而,将农村社会的转型仅归结为经济层面的变化,无疑是风险巨大的。这一点,我们从村落社会“原子化”对于当下基层治理和乡村社会的持续发展所带来的多方面挑战中,可见一斑(2)。

首先,政策治理的组织基础薄弱。从2004年开始,中央陆续出台了十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试图以“多予少取”的治理理念,助力农村社会的发展。从改革的历史过程来看,这些文件的相继出台以及相关政策的陆续推行,标志着国家农村治理模式的转变。改革之初,国家通过行政放权和农地经营体制转换等体制改革,推动农村经济经历了快速的发展,但在城乡二元格局之下,农业的结构性弱势地位并没有改善,加之税费改革以来县乡财政陷入困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又再度浮现。新千年,国家借助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和各种专项支出调动地方政府及社会力量对“三农”领域的投入,农村发展的动力由”体制红利“转换为”政策红利”。徐勇将这一过程概括为“政策下乡”(3)。政策执行研究发现,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不仅要借助科层治理的官僚体系,同时还需要借助社区层面的组织基础,从而建立政策资源与农户需求对接的管道。但在经验观察中,我们时常发现,许多愿望良好的惠农政策在基层的运行中出现了偏差。例如,笔者在关于湘西金银花产业发展的研究中发现,政策资源被农村社区中少数有影响力的“政策经营者”把持,而难以惠及预期的全体政策对象。究其原因,恰在于“原子化”的农户难以整合起来争取、分配和管理自身的利益,而现存的农村权力文化网络有较大机会对政策运行产生干扰。

其次,农村生活受多重风险侵蚀。1931年,英国经济史学家理查德·托尼在其题为《中国之农业与工业》的报告中,描述当时中国的小农经济,如一个人长期站在齐脖子深的水中,只需一阵细浪涌来,就会面临灭顶之灾。托尼的描述,侧重于小农在生计方面的脆弱性,并不关涉乡土团结的内容。时下,在剧烈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社会的风险性质已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例如,原本一个具有潜力的生产项目,由于无序跟进,而迅速耗竭了市场资源,变得所有人都无利可图,个体化小农的理性选择演化出集体非理性的后果,使得这个群体缺乏对于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除了市场风险,农村生活中的其他类型风险也在不断显现,例如环境风险、灾害风险等。乌尔里希·贝克在其《风险社会》中提出,“风险的社会分配”体现出阶层的差异,那些来自社会较低阶层的群体在风险面前表现出更大的脆弱性(4)。借用贝克的这一观点,我们可以说,组织资源在抵御风险的战争中尤为重要,而“原子化”的小农在风险来临时显得更为脆弱。

复次,村落公共品供给主体单一。较长时期里,中国的城市和农村实行有差别的公共品供给制度,农村的公共物品供给名义上是基层政府,但资金来自于所谓的“提留款”,换言之,实际上乃是农民自己负担自己的公共品供给(5)。税费改革以来, “三提五通”从制度上被废除,农村公共品供给陷入困顿状态。虽然国家在新千年投入越来越多的资源推动城乡之间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但村落公共物品供给的主体仅限于政府部门,社区自我组织跟进的能力不足,这就导致很多公共产品缺乏管理和维护的长效机制。而且,必须承认,国家无法独自承担农村公共品供给的重责,公共经济学研究揭示,政府由于存在着维持行政官僚机构成本等因素,在公共品供给方面可能出现“政府失灵”的现象。因此,为了更好保障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政府和农村社区两方面的努力都十分重要。此外,政府主导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主要回应一些普遍性的社会需求,而很难有效回应特定群体的殊异性需求。现实中,随着农村社会的不断分化,”农民”已然不是一个均质的概念,不同群体有着异质的需求,例如老年群体、贫困群体、女性儿童、残疾人群、地方病病患人群等,这些特殊群体的需求很难在单一的政府主导型公共品供给体系中得到满足。

最后,“过疏时代”的应对能力不足。20世纪50年代,在战后经济快速成长的影响下,日本社会出现了城乡空间极化的特点,与“东京一极化”相对,举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出现了“过疏化”现象,表现为村落数量和农业人口的持续减少、农村社会老龄化问题加剧以及农业经济衰落等方面(1)。近二十年来,中国也经历着快速的城乡结构巨变,在规模空前的社会流动浪潮中,知识界开始关注中国农村“过疏现象”。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特殊的政经条件及文化语境,当下中国农村的过疏现象与日本所经历的过疏问题具有一定程度的共性,例如农村养老问题、留守儿童照料问题等。同时,中国农村过疏问题又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即农村社会的“过疏化”与“原子化”相互叠加所带来的影响。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规模流向城市的过程,不单单改变了农村社会的年龄结构,深入观察就会发现,农村社会的权威结构、文化观念以及社会组织形态也同步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农村中流入城市的打工者,多属于在农村各项资本占有均较为薄弱者,而原社区中颇有影响家庭的成员,则更倾向于留在农村,这就导致了农村权力资源的进一步极化。从社会团结的视角来看,农村社会一面为不断强化的家族力量把持,另一面普通人群联结又十分松散,难以应付生活的现实问题,更遑论成为过疏农村振兴的力量。

二、再造乡土团结的“载体”

重塑社会团结的命题,由经典社会学家涂尔干提出,从学术史的角度,社会团结,即社会何以可能的命题,始终是社会学理论演进的主线之一(2)。回到中国社会乡土文本,探寻走出农村社会“过疏化”与“原子化”叠加的困局,从而再造乡土社会团结、活化乡村社区的路径和方法,不仅具有学理意义,更具有现实价值。在未来的农村治理过程中,需要寻找到一种恰当的“中间组织”(intermediate group)来重整乡土秩序,重构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纵向社会联结。

重建“乡土团结”,无法选择简单地回到纵向整合的人民公社体制。20世纪80年代初,在广西经验的基础上,1982年的《宪法修正案》及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明确了“乡政村治”的农村社会管理格局,希望“村委会”能够成为村治的载体和平台。1998年全国人大又通过修正案,更进一步明确了村民自治的民主程序。鉴于此,一些学者甚至认为中国民主政治迎来了新的突破口,重建乡土社会的基础秩序似乎找到了着力点。然而,虽然村委会在法律意义上是“三自我、四民主”的基层自治组织,但实践中为了应对庞杂而艰难的任务,村委会组织非但没有成为保护村民的利益自治组织,反而很大程度上被自上而下的层级治理体系所”吸纳”,扮演了国家行政体系“末梢”的角色(1)。尽管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出台了多个“一号文件”,重新调整国家与农民关系,但村委组织行政化的色彩并没有因此而减弱。理由在于,国家通过释放“政策红利”助力农村发展的治理方式,迫切需要在乡镇以下建立能渗透至基层社会的管道,以期实现政策治理的目标;加之农村社会中不断增多的社会矛盾,需要村级组织配合维持农村社会的稳定局面。这就导致村委组织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为行政部门服务,并不断应付各项考核与检查中。这一过程中,农民围绕着争取政策资源,利益主体意识不断强化,有利于基层民主的推进,但总体而言,农村社会的“公”,供给主体依然是单一的,国家通过“政策治理”的方式“在场”,而“行政化”了村委组织,显然无法回应农村社区形色各异的公共性需求。另有一些研究关注农村传统宗族组织复兴的现象,认为宗族复兴在公共品供给、社会福利、互益合作方面拓展扮演了积极角色(2),但这类组织所能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限于家族、宗族这样具有血缘性、礼俗性、封闭性的“私人领域”,无法承载国家与农民关系重构和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目标。显然,过度行政化的村委会组织和运行于“私人领域”中的宗族组织都难以承载“中间组织”的角色期待。

在较长一个时期里,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被学界不假区分地使用。如目前可以看到的,知识界最早讨论“社会组织与农村社会整合机制再造”的问题始于1990年。是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与山西省原平县委、县政府联合就此论题发起研讨会。在当时的会议讨论中,农村社会组织被等同于农村基层组织来使用,换言之,当时所指的农村社会组织就是村委组织的同义语(3)。直到在2001年见诸刊物的一些论文中,农村社会组织才明确其所指为具有社会团体意义的自治组织。新千年,尤其是十七届三中全会颁布《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农村社会组织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围绕着农村社会组织的角色期待和角色实践,知识界展开了丰富的讨论,认为各类社会组织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民主巩固、社会和谐、文化繁荣以及生态文明等诸领域,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已经成为促进农村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整体来看,既有研究多是从功用性的视角讨论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在推动农村经济、政治、教育、文化、公共服务以及环境保护诸事务前行中所发挥的功能。例如,强调村民自治的学者认为,“农村社会组织机制不仅是优化乡村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将成为今后农村民主管理提升的基础”(4)。侧重农村经济研究的学者发现农村社会组织尤其是经济合作、技术合作组织,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组织基础形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5)。而关注农村政治稳定的学者提出,农村社会组织是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抓手,能够在国家与个体小农之间建立“中间地带”,缓冲国家直面个体化小农的行政风险,推动“国家与农民”、“农民与农民”的良性互动秩序形成(6)。

相对村委会组织和宗族力量而言,农村社会组织更有扮演“中间组织”角色的潜能,理由如下:其一,农村社会组织的“事本主义”特征。社会团结的基础,传统上依据“血缘”和“地缘”的联结,市场化改革过程中, “血缘”、“地缘”联结仍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神圣传统的共同信念,已经逐步让位于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围绕着特定的“事务”,社会团结获得了新的基础,依据“事务”的不同,农村社会被有序地组织在各种范围有差别的社会组织之中。农村社会组织的“事本主义”特征还体现为,作为正式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在运行中通过不断的制度化,能够一定程度地疏解乡土社会非正式秩序对公共事务运转的干扰。其二,与既有基层组织的“互补性”。前文已述,人民公社体制解组以后,国家试图以“乡政村治”的格局重构与农民的联系,但村委会组织很大程度上被行政所吸纳。这种状况令很多强调基层自治的学者感到沮丧,可如果从国家政策治理的视角看待同一问题,恰恰是很多国家政策的落实必需借助村级组织的管理和协作。问题在于,村委组织的运转方式,很大程度上嵌入于地方的文化权力网络中,难以保证国家政策在基层被忠实地执行。这样通过一些专业性质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不仅能够建立更为高效率的“国家-农民”政策对接渠道,更利于村委组织恢复其自治的职能。亦有论者指出,改革以来农村宗族势力的恢复发挥了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在其积极方面,弥补了国家公共品供给不足,增强了个体农户对抗风险的能力;消极方面,干扰着村落正常秩序的运转。就此而论,农村社会组织能够超越宗族组织的封闭性和自利性,回应不同特殊群体的需求。其三,农村社会组织的“可管理性”。与农村社会的非正式组织不同,农村社会组织的建立、运行、管理都需要参照相应的管理办法,这就有利于国家对于农村社会秩序的监管。“可管理性”之所以重要,在于农村生活实际中,很多非正式的、别有用心的组织出于特定的意图,往往干扰到乡土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乡土社会的“新公共性”

以社会团结为视角,审视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历史长程,就会发现农村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开启了重建乡土团结的契机。通过一种“积极的社会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发展,使之成为重构乡土社会基础秩序的重要力量,就有望形成乡土社会的“新公共性”。所谓“公共性”,不同的学者在有差异的研究视角下给出了各自的界定。虽然侧重点各有差异,但却分享着最低限度的共识,即“公共性”是相对于“私”领域的封闭性、排他性安排而言的,意指一系列维系公共生活的基本结构和法则,体现出共有性、包容性和公开性的特点(1)。以社会团结视角看待“公-私”之辩,二者之间的差别在于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整合的范围与原则方面。与隶属于“个人”、“家庭”的“私领域”相对,“公领域”超出了血缘和狭隘地缘的范畴,依据公共事务的需要而产生,即前文所言的“事本主义”原则。围绕着特定的公共事务,形成了人与人之间合作与互动的基本规范。

在不同的时空语境下,“公领域”及其构造有着显著的差异。西方世界在民族国家建构的历程中, “市民社会”学说是公共性论题的经典表述,其所主张的“公共性”是一个汇集着激烈政治论辩的公共领域。如日本学者今田高俊所言,“市民社会的公共性”往往是具有“对抗性”的,用以制衡政府和市场对于社会生活的侵蚀力量(2)。从东亚范围来看,由于独特的社会和文化构造,“官”所承载的公共性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段占据着主导地位,所谓“公共性”往往指涉由“公门”、“官府”所承载的公共事务,具有“行政主导的公共性”特质(3)。20世纪90年代,日本社会为了应对新自由主义的全面扩张,掀起了“公共性复兴运动”。这场运动对“行政主导”的公共性和市民社会的“对抗式公共性”提出了质疑,主张建立一种兼顾基于共生理念的新公共性(4)。

回视中国乡土社会团结形态的历史变迁,不难发现,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所主导的公共性始终是形构乡土团结的主导力量(5)。人民公社时期,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 “私”的领域被压制乃至禁绝,而“公”则由国家及其在基层的代理组织———人民公社包办下来。农村改革之后,乡土社会的公共性危机已经成为知识界的共识,或论者将其归因于农村经济重回家庭经营和税费改革所带来的影响。虽然新千年以来国家以“政策在场”的方式推动农村建设,但由于乡土社会中村两委、家族与宗族之外的社会组织发育并不充分,乡土社会的公共性构造依然是行政主导的传统型公共性。前文已述,行政主导的公共性未能成为乡土社会重建团结的基础。在没有新型“中间组织”配合的条件下,行政主导的公共性面临着难以有效运转的难题。就此而言,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价值,就不单单是其在推动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和基层治理等方面的效用性,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积极的赋能和管理,使之国家与农民、市场与农民以及农民与农民之间良性协作的“中间组织”,完成再造乡土团结的历史使命。可以期待,随着农村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成熟,乡土社会将形成村两委组织、社会组织、家族与宗族组织等多种组织形式“共生合作”的局面,“公”与“私”之间, “大公”与”小公”之间,既协作互补,又具有各自独立的运行边界。这样,乡土社会便在新的基础上获得了秩序重建和团结再造,各领域的生活都能逐渐实现有序化。

然而,揆诸当下中国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经验现实,不得不承认,与对其架构农村社会“新公共性”,进而再造乡土团结的期待相比,现实状况显得差强人意。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不仅面临着外部资源和制度等多方面的制约,既存的社会组织内在管理水平和运转方式亦有待提升和规范。鉴此,值得尝试的是以“积极的社会管理”(1)理念为基础,推动农村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创新,从而在制度层面推动农村社会组织发挥再造乡土团结的功能。所谓“积极的社会管理”,是以服务、培育、调控和引导促进发展的社会管理方式。具体到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经验命题,“积极的社会管理”体现在,通过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农村社会组织的“社会联结”属性,以资源支持、智力支持、政策支持和宏观调控等方式,使得社会组织能够真正将原子化的农民有效组织起来,使各种异质性的需求都能够得到尽可能的回应。


参考文献

(1)刘义强:《构建以社会自治功能为导的农村社会组织机制》,《东南学术》2009年第1期。

(2)徐勇:《农民理性的扩张:“中国奇迹”的创造主体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3)晚清以降,在西来文明的冲击下,中国乡土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整合危机。在晚清政府不成功的国家建构中,基层社会面临着不断加深的榨取,尤其是随着士绅群体的转型,农村社会失去了自组织能力,之前“乡土和谐”的秩序难以为继。

(1)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性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2)吊诡的是,知识界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三农问题”的关注,始终没有跳出经济中心主义的思维,“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问题化策略,使得关于乡土社会团结再造的理论命题竟然被奇迹般地遗忘了。

(3)徐勇:《“政策下乡”及其对乡土社会的再整合》,《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1期.

(4)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35-49页。

(5)刘鸿渊:《农村税费改革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机制》,《求实》2004年第2期。

(1)焦必方:《伴生于经济高速增长的日本过疏化地区现状及特点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4年第8期。

(2)田毅鹏、吕方:《社会原子化:理论谱系与问题表达》,《天津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1)徐勇:《村民自治的成长:行政放权与社会发育》,《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2)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一一闽台三村五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

(3)王晓毅、蒋久荣:《农村社会组织与社区整合研讨会综述》,《农村经济与社会》1991年第6期。

(4)陈卓荣、唐鸣:《中国农村民主管理机制:形成机理与逻辑整合》,《社会科学》2011年第7期。

(5)杜吟棠:《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历史和现状》,《经济研究参考》2002年第25期。

(6)董玉萍:《农村社会组织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安徽农业科学》2010年第17期。

(1)关于“公共性”概念的辨析,参见田毅鹏:《东亚“新公共性”的构建及其限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6期。

(2)今田高俊:《拓展新的公共性空间》,《社会科学》2007年第7期。

(3)黑田由彦:《日本现代化进程中的公共性构造转换》,《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6期。

(4)俞祖成:《战后日本公共性的结构转型研究》,《太平洋学报》2011年第12期。

(5)农村改革以后,宗族组织在特定地区有一定程度的恢复,但这一结论很难扩展到中国农村社会整体。并且,由于宗族组织的“宗法性”和“封闭性”其“私”含义远远多于“公”的诉求。关于改革以来农村宗族组织的研究参见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闽台三村五论》。

(1)孙立平:《走向积极的社会管理》,《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2期。